东莞市建设工程信息服务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东莞市建设工程信息服务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莞市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客运大楼3F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建设工程有关知识;
(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技术培训;
(三)编辑有关建设工程的内部刊物;
(四)积极开展建设工程信息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五)建立建设工程领域的资源整合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对本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七)维护会员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八)承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省内外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东莞市及广东省注册的合法企业单位,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从事工程建设行业及相关联行业领域;
(五)如是东莞市及广东省内行业商协会组织可以申请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考察初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会长签批;
(三)缴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会长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有关工程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主动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推荐发展会员,提供有关工程信息;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所有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